• 索引号:11370100MB28696235/2024-0047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2024-05-07成文日期:2024-05-07

标题

关于尽早根治电动车上楼消防隐患的建议

提案者

彭运新

政协提案领域

社会法治

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4-05-07

答复内容

彭运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早根治电动车上楼消防隐患的建议》已收悉,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学习研究和落实,现将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电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职责答复如下。

一、我局在电动车监管方面的职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二、电动车经销商的责任和义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质量监管方面

针对电动车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具有下列情形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一)拼装的;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关注。

吸收采纳情况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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