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3-17 10:54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
信息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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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办理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账户开户预约服务。

二、联办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发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

四、申请材料目录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及要求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

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5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4项合并提交)

7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8

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10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五、企业开办流程

六、办理方式

企业自行选择现场办理或邮递办理。

七、办结期限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帮办服务

提供免费全程帮代办服务

十、办理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中区站前街9号)三楼A10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十一、咨询电话:0531-6896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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