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1-0088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09-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市监办〔2021〕106号 有效性: 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16号)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16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照权责清单确定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做到责任明晰、权责一致。
(二)部门联动、公开透明。加快推动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依法加强重点监管,确保监管公平、公正。推进监管信息依法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寓管于服、包容审慎。以“互联网+监管”平台为抓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评价和结果运用体系,根据信用分级分类和不同领域特点及风险程度,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寓管于服,合理规范、有效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营造利企便民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三清单一计划”
1.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原则,健全监管规则,动态调整完善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和部门权责清单。(责任处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2.以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检查事项清单。(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3.实行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本年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含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检查计划)。(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二)深化审管互动
4.进一步完善与行政审批部门间的审管互通共享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5.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及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年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抄送政策法规处备案。(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6.对取消行政审批、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准入许可的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杜绝出现监管空白。(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三)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7.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使用省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市“互联网+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网上运行系统,做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事项录入工作。(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检查结束后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传统媒体方式向社会公布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
(四)推动部门执法联动
10.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水平,除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均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开展随机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11.积极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12.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案件移转、情况通报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使案件信息能够及时流转处理,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办案效率,提升衔接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3.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加快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社会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五)强化“信用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
14.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
15.严格控制年度检查的比例和频次,避免重复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对存在执法人员少、随机抽取难等问题的综合类抽查事项,统筹整合执法资源,实行部门内综合执法模式。(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16.动态调整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等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专项研究,探索对新设立的“四新经济”市场主体给予1-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不触碰安全底线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一定合理“观察期”,采用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7.推进重点领域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依法依规对监管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引导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市场监管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统筹做好协调推进工作。各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研究执法检查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全局工作合力。
(二)提升监管能力。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各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加强对各自执法人员的管理,配合做好执法业务培训,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规范监管行为。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职,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建立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要全面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制定监管人员监管行为容错清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保护鼓励履职尽责。
附件: | 1.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2021年版) |
2.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行政执法检 查计划 |
附件1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2021年版) | ||||||||||||
序号 | 项目 | 子项名称 | 承办 | 执法依据 | 实施 | 备注 | ||||||
法 律 | 行政 | 地方 | 部委 | 政府 | 规范 | |||||||
1 | 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 | 特监处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 |||||||
2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监处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通过,2009年1月修订)第五十条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五条 |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函〔2021〕69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字〔2021〕134号)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
3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 网络订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 餐饮服务处 | 《食品安全法》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 ||||||
4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 餐饮服务处 | 《食品安全法》 | 《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 | 学校食堂和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
5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指导各县区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部委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 | |||||
6 | 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 | 指导各县区局做好食品监督销毁工作 | 食品生产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 【部委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 |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 | ||||||
7 | 依法承担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 组织、协调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药品市场监管处 |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十一条2.《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七十八条 | 1.《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2011年8月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第2.1条2.《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2013年食药监应急﹝2013﹞128号)第三十条 |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2014年7月鲁食药监宣急﹝2014﹞130号)第2.1条、第3.3.4条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 |||||
8 | 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飞检。 2.指导区县监督检查工作。 | 药品市场监管处 |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条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月通过)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2.《山东省中医药条例》(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2.《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0月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第三条 | 【“三定”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56号)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 |||
9 | 组织开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抽检工作。 | 药品市场监管处 |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2006年11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部委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 |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第四条、第七条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 |||||
10 | 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问题药品 | 药品市场监管处 | 1.《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 1.【部委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9号))第二十二条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3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3.【部委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 ||||||
11 | 化妆品监督检查 | 对儿童化妆品及销售行为的监管 | 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化妆品经营者 | |||||||
12 | 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
13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广告审核情况检查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 广播电视台 | |||||||
14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 加油站计量监管 | 计量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山东省计量条例》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 | ||||
15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认证认可处 |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 《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9号令,2021年3月25日通过,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 ||||||
16 |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认证认可处 | 《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第390号,2020年1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 | 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0日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本行政区域内 | |||||||
17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 对电子商务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 网监处 | 《电子商务法》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电子商务平台 | ||||||
18 | 对拍卖活动的监督 | 对拍卖活动经营市场主体资格监督检查 | 网监处 | 《民法典》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拍卖活动经营市场主体 | ||||||
19 | 对商品交易市场检查 | 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监督检查 | 网监处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贸市场 | |||||||
20 | 对文物经营监督管理 | 对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网监处 | 《文物保护法》 | 文物经营市场主体 | |||||||
21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食品流通处 | 《食品安全法》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销售者 | ||||
22 | 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 | 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 | 食品流通处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
23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监督处 | 1.【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2.【法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二条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九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1.【部委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五条 2.【部委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24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处 | 【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 | 1.【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部委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三条 | 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 | ||||||
25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抽检特食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特食生产、经营企业 | ||||||
26 | 食品的抽样检验 | 食品的抽样检验 | 抽检特食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 | |||||||
27 |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监督检查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商标法》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商标使用企业 |
附件2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 |||||||
行政执法检查机关 |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法规依据 | 检查比例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市场监管部门 | 1 | 学校食堂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法》《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 | 10% | 2021年全年 | 督导检查与委托第三方公开评价 |
2 | 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法》《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办法》 | 100% | 2021年全年 | 督导检查与委托第三方公开评价 | |
3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00% | 2021年全年 | 督导检查与委托第三方公开评价 | |
4 | 食品销售者 | 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100% | 2021年全年 | 实地检查 | |
5 | 食品销售者 | 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销毁 | 《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100% | 2021年全年 | 实地检查 | |
6 |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 |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是否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随机抽查 | 2021年全年 | 实地检查 | |
7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生产规范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00% | 2021年全年 | 实地检查 | |
8 | 特食经营企业 | 经营规范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随机抽查 | 2021年全年 | 实地检查 | |
9 | 山东广播电视台 | 广告审核情况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 定向 | 2021年6月底前 | 实地检查 | |
10 | 加油站 | 加油站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10% | 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11月10日 | 区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
11 | 检验检测机构 |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计量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10% | 2021年11月底 |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
12 | 电子商务平台 | 对电子商务平台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随机抽查 | 2021年8月26日至 2021年11月15日 | 线上检查、现场检查 | |
13 | 拍卖活动经营市场主体 | 对拍卖活动经营市场主体资格监督检查 | 《民法典》《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随机抽查 | 2021年8月26日至 2021年11月15日 | 实地检查 | |
14 | 农贸市场 | 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监督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随机抽查 | 2021年8月26日至 2021年11月15日 | 实地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15 | 文物经营市场主体 | 对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文物保护法》 | 随机抽查 | 2021年8月26日至 2021年11月15日 | 实地检查 |
16 | 药品零售药店 | GSP合规性检查 | 《药品管理法》 | 随机抽查 | 2021年全年 | 飞行检查 | |
17 | 医疗机构 | 合规性检查 | 《药品管理法》 | 随机抽查 | 2021年全年 | 飞行检查 | |
18 | 企业 |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不低于3% | 2021年全年 | 实地检查 | |
19 | 重点生产、销售企业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随机抽查 | 2021年全年 | 监督检查 | |
20 | 生产获证企业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0% | 2021年全年 |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
21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 | 《标准化法》 | 4% | 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抽查 | |
22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 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生产企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 《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 100% | 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 | 实地检查 | |
备注 | 1.化妆品行政执法检查按照《2021年全市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2.医疗器械行政执法检查按照《2021年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2021年全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3.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检查按照《2021年度济南市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方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