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6-00014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6-01-13 发布日期: 2026-01-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发文字号:
当事人:济南格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
我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中发现济南格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经现场检查和两次邮寄专用信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4日,我局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中的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s://12348.shan
dong.gov.cn/fysq)。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济南格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名单
济南格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名单.xlsx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