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济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把预防违法行为发生、服务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探索服务发展新举措。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助经营主体强化违法风险防控意识,有效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推动“执法端口前移”,支队系统梳理了市场监管领域高频违法场景,第一期聚焦登记监管领域编制了《济南市市场监管领域常见违法风险提示清单》(登记监管类)。
“合法经营”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不仅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更是企业做大做强、长远发展的信誉基石。《清单》立足“预防为先、警示为要”原则,以“风险预警+合规指引”的方式,系统梳理不同业态经营主体常见违法行为表现、违反的法律条款、正确做法、风险等级等内容。在事前阶段,指导经营主体通过“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什么法、怎么做不违法”三维对照模式,快速、简捷、准确地了解和排查风险点,熟悉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经营主体防患于未然,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登记监管类(共计10项) | |||||
序号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法责任 | 正确做法 | 风险等级 |
1 | 未经设立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 ★★★ |
2 |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事项一般包括:(1)名称;(2)主体类型;(3)经营范围;(4)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6)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3 | 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以下内容:(1)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2)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4)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6)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7)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2.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3.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 ★★★ |
4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1.企业应当真实、及时地公示企业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即时形成的企业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即时形成的信息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企业应当自上述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 |
5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 ★★★ |
6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
7 |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1)章程或者合伙协议;(2)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6)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7)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8)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8 | 领取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 1.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市场主体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4.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歇业期间需正常进行年报。 | ★★ |
9 | 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 1.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 ★ |
10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自己的营业执照。 | ★ |
注:1.清单主要列举了高发易发的违法行为,并未涵盖市场监管领域所有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3.市场监管部门将为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可拨打电话0531-82569392、0531-81787653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