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试行)》规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系统自动暂存该申请记录,并保留该名称30天,保留期内申请人未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的,保留期满该名称自动失效。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名称如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变更名称不允许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