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济市场监管知保字[2022]10号
请求人: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玉联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26号龙岱华厦1-1702室
委托代理人:贾莫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开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请求人:济南艾福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元功
住所: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桑园村东
案由:“锚固钉”(专利号:ZL201430557213.5)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就其“锚固钉”专利(专利号:ZL201430557213.5)与被请求人济南艾福特机械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 2022年3月8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于 2022年3月2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法定代理人方玉联、代理人贾莫言、曲开明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收到口头审理审理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称: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是“锚固钉”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1430557213.5,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锚固钉产品,严重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处理事项: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犯请求人ZL201430557213.5“锚固钉”专利权的行为,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共计十万元。
请求人认为:根据涉案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锚固钉,用途为用于外墙建筑模板的固定,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为形状,最能体现设计要点的照片为主视图,产品的整体由长圆柱体与圆盘组成,侧面看近似丁字形,长圆柱体末端为圆锥体,圆锥体往下至整个圆柱体3/4长度区域分布若干个互相叠加的半圆锥体,上下区域各自均匀分布,该区域左右两侧分布形状为长方形平面的倒刺,上倒刺之间垂直连接斜拉筋,圆盘顶面边缘为斜面过渡,顶面中间有一个十字形与圆环形结合的凸起棱,十字星棱之间的圆盘表面均有一个扇形孔。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近似性对比。经对比,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斜拉筋位置、倒刺的具体排列上、半圆锥体位置以及整体形状上完全相同,侵权产品仅在个别位置倒刺数量/圆盘表面图案形状/圆盘扇形孔数目方面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存在细微差异,但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该细微差别并不足以影响两者的近似性,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此外,能够反映外观设计专利最明显也是最突出的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通过主视图对比,双方从倒刺排列位置、倒刺数量、以及斜拉筋位置均完全相同。因此,侵权产品已构成我方专利产品的近似,该产品已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请求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向本合议组提交了以下4份证据:
证据一,专利证书及复印件,评价报告及复印件,手续合格通知书,权利公证书复印件,专利年费缴费收据。证明内容:请求人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目前有效。
证据二,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内容:本公司享有专利权。
证据三,在国家信用信息网查询的被请求人信息。证明内容: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两份公证书((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919号、(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923号)。证明内容: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口头审理,未提出质证意见。
对请求人的证据,本局认定如下:证据一,专利证书、评价报告均有原件印证,且该证据相关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均可查询,本局予以釆信。证据二和证据三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均可查询,本局予以釆信。证据四为公证机关依法制作的公证文书,本局予以釆信。
经审理查明:李淑香于2014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锚固钉”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430557213.5,于2015年7月22日获得授权。2019年5月24日,该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权人由李淑香变更为请求人天泽公司。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用途为用于外墙建筑模板的固定,设计要点为形状,最能体现设计要点的照片为主视图。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涉案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缺陷。
2020年11月13日,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兵杰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申请对微信订货聊天记录及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胡兵杰将其与济南艾福特机械有限公司翟总的微信订货聊天记录进行截屏打印和屏幕录制,对收货相关场景、“钉子”及《平阴宇佳提货凭证》进行拍照。据记录,济南艾福特机械有限公司翟总称其生产涉案产品,并向胡兵发送了产品图片,胡兵杰花费495元向翟总购买了涉案产品(型号150的1500个、型号130、110的各10个),翟总向胡兵杰开具了盖有济南艾福特机械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并通过微信向胡兵杰发送了济南艾福特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取货后,胡兵杰抽取部门“钉子”装入纸箱,后公证处将纸箱贴封条后与《平阴宇佳提货凭证》一并交给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保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2.评价报告及复印件,
3.手续合格通知书,
4.权利公证书复印件,
5.专利年费缴费收据,
6.(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919号,
7.(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923号。
本局认为: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主体是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种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包括照片或图片显示的形状及其色彩的结合,不考虑产品的具体尺寸大小。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是形状,最能表明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主视图。从授权公告的图片看,属于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整体由长圆柱体与圆盘组成,侧面看近似“丁”字形,长圆柱体末端为圆锥体,靠近末端三分之二表面为三角形凹凸棱,圆柱体及凹凸棱圆周面对向两侧被平行平切形成两个平面,单个表面从外至内分布有6片、3片、4片倒置小长方形片装倒刺,圆盘顶面边缘为斜面过渡,顶面中间有一个十字形与圆环形结合的凸起棱,十字形棱之间的圆盘表面均有一个扇形孔。
3.被控侵权产品为锚固钉,与涉案专利产品用途完全相同,属于相同的种类。
4.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差别在于:
被控侵权产品为150、130、110三种型号的锚固钉若干,三种型号形状基本相同,大小尺寸不同。三种型号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除圆盘孔数目、个别型号(110型)倒刺数量等略有差异外,其余形状均相同。
5.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锚固钉,该类产品外观设计丰富多彩、变化较大,其设计空间较大,一般消费者容易忽略相对比较细微的差别。而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差别仅在于圆盘孔数目、个别型号(110型)倒刺数量,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往往容易忽略这些细微差别。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设计要素相同,整体形状基本相同,二者形状给一般消费者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别很小。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锚固钉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了对请求人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名称为“锚固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 ZL201430557213.5)的侵权。请求人关于停止侵权的处理请求,本局予以支持。请求人关于赔偿的处理请求,不属于本局的法定职权范围,本局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请求人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名称为“锚固钉”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 ZL201430557213.5)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组长: 朱晓力
审 理 员: 杨仕龙
审 理 员:谢爱平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书 记 员:朱孝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