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5-00056 组配分类: 依法委托执法信息
- 成文日期: 2026-02-11 发布日期: 2026-02-1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信息
受委托组织:济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信息:附件1
委托执法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和十六条之规定。
委托执法事项:负责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法行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盐业、物价、 商标、专利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
(二 )依法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三 )依法行使商务管理 (含成品油流通管理等)方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委托执法期限: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
委托行政执法责任(权力及义务):
(一) 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托单位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