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1-01076 组配分类: 会议信息
- 成文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6-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会议解读】济南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意见情况的会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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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解读】济南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意见情况的会议解读
2020年12月山东省药监局出台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局函〔2020〕246号),对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尽快落实省局文件精神,促进医药产业发展,根据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济南市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意见》。
文件制定过程
2021年3月16日我局召开了有部分区局药品监管人员及大型连锁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听取了大家对于制定《济南市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意见》的建议,对初稿进行了修改。2021年3月19日,济南市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召集了部分连锁企业的相关人员,对该文件进行了意见征集工作,采纳了其中的2条建议。2021年3月23日至4月23日,在市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文件主要内容
《济南市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意见》共四条。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达到《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药店在配备了执业药师后,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再限制职称。
二、符合条件的农村及偏远地区连锁门店,不配备执业药师后,其他岗位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变。
《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说明书》由连锁总部统一递交到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市局统一进行技术审核。
三、对于“挂证”的执业药师,采取严厉打击等多部门联合惩罚措施。
四、规范执业药师再教育,鼓励考取执业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