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1-00544 组配分类: 会议信息
- 成文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6-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济南市药品零售企业规范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意见情况
- 发文字号:
2021年6月18日,王建森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会议听取了《济南市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意见》起草和征求意见等情况,审议了相关内容。
为贯彻落实省药监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的有关政策,我局牵头,联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济南市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意见》,主要内容:(一)严格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达到《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规范配备执业药师的同时,应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支持远程审方等“互联网+”技术应用,为公众提供优质药学服务。按照《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在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连锁门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仅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即可。(三)强化责任落实,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销售处方药等行政处理措施,对于有医保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要将其违法事实通报医保部门。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撤销其注册证书、坚决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当地信用管理“黑名单”;“挂证”执业药师信息上报省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提高执业药师规范从业、药品经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高执业药师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为了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又不增加药品经营风险,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日常监管的内容融合进了文件,进行了制度的创新。主要内容有:第一次规定了济南市城乡的范围,方便了许可审批中城市农村的划分;药店要实现远程开方,解决处方来源问题;要实现远程审方;在全省首先提出零售连锁内部要实行电子化的随货同行单并能够回传电子信息,实现药品可追溯;连锁门店在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无未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
会议决定该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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