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美丽我们来呵护,您知道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条例》有哪些重点?如何让“美丽消费”更放心?一起来看看吧!
《条例》的宗旨
新《条例》规范了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对违法经营大大的加强了处罚力度,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为消费者对“美”的需求保驾护航。
化妆品新定义
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分类管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的标签,你明白吗?
总的要求: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标签必须标注:▶产品名称、注册证号;
▶企业的名称地址;
▶许可证编号;
▶执行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
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暗示医疗作用;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
提醒化妆品经营者
《条例》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相关规定必须遵守 违法必究害人害己
☑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查验主体证明、化妆品资质、检验合格证明,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依照规定和标示要求贮存、运输,检查、处理变质或过期产品;
☑网络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化妆品信息;
☑广告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不得欺骗误导。
市场(展销会)举办者须做到:
☑事前:审查经营者主体登记证明;
☑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定期检查;
☑处置:发现违规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监管部门。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须做到:
☑对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承担管理责任;
☑发现违规及时制止并报告平台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进出口
☑进口:进口商审核合格、海关检验合格后进口;
☑出口: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法律责任
☑特别严重违反行为
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1)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
1、经营不合标或不符技术要求产品;
2、擅自配制、经营变质、过期产品;
3、更改使用期限;
4、拒不召回或拒不暂停经营。
(1)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严重违法行为
1、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经营标签不合规产品。
(1)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一般违法行为
1、未依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3、不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1)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免责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经营者一定要合法经营,违法经营,责任严重哦!
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后请你保留好购物票据、使用的化妆品及外包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范围不包括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如你怀疑购买了假冒伪劣化妆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