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0-0094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0-12-0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关于修改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现将《关于修改<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济市监〔2020〕14号)的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由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让企业少跑腿,属地就近办理,方便了企业,优化了营商环境,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使用登记由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区县局能够第一时间掌握辖区特种设备分布及使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机构改革后,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为保证特种设备登记工作合法高效开展,按照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登记是政府对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由区县办理使用登记工作符合以上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0年9月~12月,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原《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础上,按照防范风险、属地负责、闭环管理的总体思路,对该文件进行了评估论证,拟修改为《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会签区县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形成《关于修改<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四、主要内容
《决定》修改《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各县(市)区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的表述为“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管局,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决定》删掉原文件第二部分工作要求中“(三)各县(市)区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登记事项的备案工作。”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1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