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0-0091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1-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JNCR-2020-0310003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 发文字号: 济市监〔2020〕14号 有效性: 废止
***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由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本文件已于2023年10月13日废止***
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要求,适应我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新形式,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经研究,决定对《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修改《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各县(市)区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的表述为“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管局,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
2.删掉第二部分工作要求中“(三)各县(市)区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登记事项的备案工作。”
此外,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12月31日起生效。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发布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要求,现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使用登记办理范围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由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负责办理。
二、 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要进一步梳理本单位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的相关制度,查漏补缺,细化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要加强协调配合,妥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