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696235/2020-0119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市监〔2020〕11号 | 有 效 性: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市监〔2020〕11号
各区县(含功能区)市场监管局,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
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字〔2020〕308号)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4号),扎实做好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不断提升电梯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推进社会共治,调动发挥社会各方积极性,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4.推进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动物联网技术应用,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选择济南市高新区、市中区和槐荫区三个区开展试点。2021年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历下区、历城区和天桥区三个区开展试点。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新模式,总结试点经验,推广试点成果,全市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安装监检率保持100%,维保质量得到有效保障,“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96333平台”)覆盖率100%,电梯本质安全明显提升,电梯安全状况走在全省前列。
二、试点任务
(一)推进“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按需维保新模式
1.公开按需维保承诺。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山东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公布内容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详见附件4)。试点电梯应当办理了使用登记、处于在用状态、上一检验周期检验合格、纳入了“96333平台”、购买了电梯责任保险,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局统一向试点维保单位提供“96333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接口,并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引导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
2.确定按需维保试点单位。维保单位向市局提出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4),经市局确认后,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
3.把准按需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按需维保试点单位根据物联网监测系统功能或者维保合同模式、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制造单位要求、电梯实际情况、使用工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按需维保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项目。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电梯“保险+服务”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推进“物联网+维保”。鼓励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提高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测系统应能够保持持续在线,提供接口供监管部门、使用单位查询维保信息,并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和“96333平台”,鼓励电梯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监管部门开放电梯故障代码与接口。
5.加强按需维保监督管理。试点维保单位将维保电梯的运行、维护、故障等信息上传“公共服务平台”和“96333平台”,平台实时统计分析维保质量实现情况。市局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和“96333平台”,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等情况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试点,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明确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1)发挥公益性检验机构的技术监督作用。市辖区内的电梯检验工作,原则上由本市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对于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由市局加强统筹调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验工作,增加检验供给,提高检验质量和效能。强化公益性检验机构的技术监督和公益保障属性,坚持以公益性检验机构为主体承担具有监督性质的检验、公共性强的检验及保障性检验工作,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
(2)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符合电梯检测条件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可从事所属电梯和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参加电梯检测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向市局申请(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和附件4),市局依据《56号文》中《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审核确认,并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开展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电梯检测社会化服务。自愿参加试点的电梯检测机构,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局,由总局按照《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受理、审批、发证和公布。
2.明确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要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56号文》中《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的检验检测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在本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应当向市局报告(见附件3),并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检测管理系统,实现记录、储存、汇总、上传数据信息等功能。市局协助向电梯检验检测单位提供“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传输通道,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在检测工作开始前,有效对接“管理系统”,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上传数据信息。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均可以在试点地区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在本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3.明确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科学调整电梯定期检验检测周期,对安全状况较好的电梯延长检验检测周期,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电梯,缩短检验检测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办理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不超过检验周期的,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再进行1次定期检验。
4.明确电梯检验检测收费及使用标志要求。电梯检验严格执行《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或参照《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明下次检验日期。检测合格后,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注明下次检测日期。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公示在轿厢内便于阅读的位置。
试点单位持市市场监管局签署意见的《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有效年度检验报告、电梯维保合同、投保合同、最近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向原电梯检验机构申请延长检验周期。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原电梯检验机构签发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将下次检验日期按照本通知电梯检验检测周期的要求延长并修改“管理系统”中检验信息。
5.明确电梯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要求。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申请检验、检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检测确认管理,严格确认条件。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要求。加强检验检测人员能力监管,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水平。加强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质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退出机制,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对检测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检测的在用电梯,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对检验、检测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应当吊销机构资质的,及时收集证据并报告上级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氛围。
(三)推进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推进智慧监管。推进在用电梯物联网建设,实现电梯物联网数据互联互通。完善电梯监管标准,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96333平台”、“管理系统”等功能,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电梯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数据信息等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电梯检验检测信息化系统,能及时向电梯使用登记机关上传数据。“96333平台”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同时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模式,提高保险集中度,降低投保成本。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开展电梯“保险+服务”创新模式试点推广,充分运用政府部门鼓励政策和财政支持,提高投保积极性,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三、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10月)。市局研究制定本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2020年10月30日前将试点方案报送省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0年11月-2022年10月)。各有关试点区局按照市局公布的试点单位名单和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完成,取得工作成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11月-2022年12月)。各有关试点区局要对本区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包括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试点工作总结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稳步推进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区县局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维保走过场,防止电梯失检漏检,积极稳妥推进。各试点单位要强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电梯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总结经验,按时上报
各有关试点区县局要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各有关试点区局自市局发文之日起,每季度末的23日前,向市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市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2.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3.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工作报告单
4.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按需维保模式和改进检验检测方式工作要求
附件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表1-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维保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电梯维保许可证号 | 有效期 | ||
许可项目和级别 | |||
申请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试点电梯数量 | 台 | ||
维保工作标准、服务质量是否已在“山东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开 | (是/否) | ||
维保数据是否能够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 | (是/否) | ||
我单位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按需维保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 |||
市市场监管局 确认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表1-2 试点电梯清单)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电梯使用登记证号 | 下次检验 日期 | 是否纳入 “96333”平台 | 是否购买 电梯保险 | 保险有效期 | 备注 |
1 | (年月) | (是/否) | (是/否) | (年月日)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说明:1.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县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2.工作标准声明、服务质量承诺、维保实施方案另行提供。3.使用单位同意电梯参与试点的意见单独出具并加盖公章。
附件2
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表2-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使用/维保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电梯检测方式 | 使用、维保单位自行检测 | 电梯检验师 | 人 | |
电梯检验员 | 人 | |||
使用单位 委托检测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 机构名称 | ||
证书编号 | ||||
有效期 | ||||
电梯维保单位 | 单位名称 | |||
试点电梯数量 | 台 | |||
试点电梯检验机构 | ||||
是否建立检测信息化系统并向 市场监管部门上传检测数据 | (是/否) | |||
我单位申请电梯检测试点,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申请单位法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市场监管局 确认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表2-2 试点电梯清单)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电梯使用 登记证号 | 下次检验 日期 | 是否纳入 “96333”平台 | 是否购买 电梯保险 | 保险有效期 | 备注 |
1 | (年月) | (是/否) | (是/否) | (年月日) | |||
2 | |||||||
3 | |||||||
4 | |||||||
5 | |||||||
6 |
说明:1.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县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2.电梯检验人员注册情况、检测仪器、质保手册、检测试点方案、电梯检测委托协议等资料另行提供。3.维保单位申请试点,需由使用单位出具同意电梯参与试点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附件3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工作报告单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 | ||||
承担服务种类 | (电梯检验/电梯检测)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现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检验检测区域 | |||||
采用信息化检测管理系统情况 | (已采用/未采用) | ||||
我单位拟在市参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认真落实检验检测责任,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标准,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保证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公章) 年月日 | |||||
报告接收部门 | 接收人:市市场监管局 接收日期:年 月 日 | ||||
说明:申请书一式三份,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市、县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
附件4
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按需维保模式和改进
检验检测方式工作要求
一、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按需维保试点工作要求
1.试点条件
(1)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在用状态;
②经检验合格并纳入“96333平台”管理;
③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或电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参与试点项目的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有效期内的电梯制造或电梯安装维修许可资质;
②维保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并与市“96333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③近两年未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事故;
④近两年电梯监督抽查中未出现重大违法行为。
(3)参与试点项目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独立专业管理部门对试点电梯进行管理;使用单位责任主体明确,有明确详实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②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2.试点申请
(1)符合试点申请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1中表1-1),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后,连同《电梯试点清单》(附件1中表1-2)、维保工作标准等资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2)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在《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
(3)市市场监管局统计汇总试点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和电梯情况,在“公共服务平台” 或 “96333平台”向社会公布开展电梯按需维保的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和电梯设备名单,公布期间有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取消试点资格。
3.按需维保实施
(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向市局提交拟开展试点电梯名单,并提供以下材料或信息:
①试点电梯信息表,详见《电梯试点清单》(附件1中表1-2);②电梯物联网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在线证明,或电梯实行 “全包维保”的合同,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对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等;③电梯投保安全责任保险的证明等。
(2)按需维保周期确定:
①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②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电梯“保险+服务”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3)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每季度末将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同时,维保单位要对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控的故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
(4)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维保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加强电梯日常管理,保障乘客安全乘梯。
4、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评价指标
对电梯维保单位的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困人救援3分钟响应率;
b) 困人救援30分钟到场率;
c) 平均困人救援到场时间;
d) 电梯困人率;
e) 平均现场救援时间;
f) 故障原因反馈率;
g) 停梯时间 ;
h)电梯的运行质量 。
试点维保单位应将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三分钟响应率、三十分钟到达率和电梯的运行质量等指标进行量化并上传到“公共服务平台” 或 “96333平台”进行公示。“96333平台”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以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并每季度对外进行通报有关情况。
市局将建立公开通报、约谈、维保公司能力验证检查制度。在每季度的通报中,对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故障困人一年内两次被通报的且排前三名的,对维保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维保公司在本地注册的,还要对维保公司的维保能力进行验证检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将移交执法支队进行依法查处,符合试点终止要求的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失信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惩戒职责清单(2020 年版)》(鲁市监信函〔2020〕185 号)规定,对失信主体协同联动实施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推动电梯按需维保信用管理的有效实施。
5.试点终止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终止其试点资格:
(1)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动申请终止试点;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不能持续满足按需维保基本要求;
(3)试点维保单位在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中被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升高、维保质量下降的;
(4)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5)试点项目发生因电梯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事故;
(6)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终止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二、电梯调整检验检测方式工作要求
1.试点条件
(1)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具备《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56号文附件1)各项条件;电梯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委托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电梯检测机构应满足总局56 号文附件2《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的规定,并取得总局核准。
(2)试点电梯经法定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并纳入“96333平台”;
(3)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独立专业管理部门对试点电梯进行管理;使用单位责任主体明确,有明确详实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4)电梯已投保电梯责任保险或电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试点申请
(1)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
①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2中表2-1)和《电梯试点清单》(附件2中表-2),连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资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电梯维保单位申请试点的,需经所维保电梯的使用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对符合试点要求的,在《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
(2)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
对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试点区域内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①电梯使用单位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2中表2-1)和《电梯试点清单》(附件2中表-2),连同电梯检测协议等资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对符合试点要求的,在《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
(3)市市场监管局统计汇总试点电梯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和试点电梯台账,在“公共服务平台” 或 “96333平台”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间有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取消试点资格。
3.周期延长
(1)试点单位持市市场监管局签署意见的《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有效年度检验报告、电梯维保合同、电梯投保情况,最近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向原电梯检验机构申请延长检验周期。
(2)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原电梯检验机构代理签发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将下次检验日期按照以下原则延长:
①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检验周期延长至3年;
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检验周期延长至2年;
③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检验周期1年;
④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检验周期延长至3年;
⑤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检验周期延长至2年。
(3)试点电梯的检验周期延长不得超过2023年3月,待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改革方案后,按照相关要求实施。
4.电梯检测实施
电梯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56号文附件3)设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
(1)电梯检测周期按照56号文相关要求确定。
(2)从事电梯检测的单位,首次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在检测工作开始前,完善检测信息化系统,实现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与“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对接。
(3)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下次检测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下次检测日期届满前,完成电梯检测工作。电梯检测现场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56号文附件3附录E),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在电梯基站、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不少于1个月。电梯检测报告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测报告连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4)电梯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电梯检测信息化系统,与“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有效对接,检测报告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电梯使用登记机构上传数据。
(5)电梯检测机构在电梯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7)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参照《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自愿协商。
5.定期检验
(1)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由本市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全市范围内电梯检验能力不足时,由市局公布确定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电梯定检工作。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检测服务。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严格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56号文附件4)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要按照“应检尽检、报检必检”的原则,不断提升检验工作质量,确保检验工作按期完成。
(3)电梯检验收费应严格执行《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6.试点终止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终止其试点资格:
(1)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动申请终止试点;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满足自行检测的人员、检测仪器等硬件条件;
(3)电梯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出现错检、漏检、检测质量低下、不按时出具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况;
(4)发生因电梯检测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5)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检测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投诉。
电梯检验改革试点终止后,原检测机构不得再实施电梯检测工作;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当地电梯检验机构应接受检验申请并依法检验,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