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求书;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三)相关专利文件及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原物或者经专利行政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十一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