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5-00364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5-10-31 发布日期: 2025-10-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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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日期
1鲁济知法裁字〔2025〕2号山东盛世怡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
被请求人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名称为“耳机及其主体”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2430367541.2)产品的行为。
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24
2济南市监处罚
〔2025〕57号
济南畅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29
3济南市监处罚
〔2025〕61号
济南历下三义百货超市店关于以假充真销售商品的行政处罚以假充真销售商品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