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4-00120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执法日期 |
3 | 鲁济市监处罚〔2023〕0920号 | 济南柚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2.7 |
4 | 济市监处罚〔2023〕0117号 | 山东本特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 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处罚 | 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2.18 |
7 | 鲁济南市监处罚〔2024〕5号 | 济南辰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2.21 |
8 | (济)南市监处罚〔2023〕0626号 | 济南绿青野食品有限公司 | 标注虚假食品生产日期的行政处罚 | 标注虚假食品生产日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2.20 |
9 | 济南市监处罚〔2023〕0633号 | 济南诺之成经贸有限公司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免予罚款处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2.20 |
10 | 济南市监处罚〔2024〕8号 |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银座钢城店 | 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涉案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材料和产品的检测报告,留存了进货凭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