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0-0105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1-1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市监办〔2020〕127号 有效性: 有效
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称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设在市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政策法规处依法办理针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协助相关处室、单位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合法性审核,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难点问题会商。宣传处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其他处室、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单位应指定一名信息员,并将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备案。信息员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人员名单向信息公开办报备。
第四条 信息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答复进行复核;
(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各处室、单位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各处室、单位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负责公开;各处室、单位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主办处室、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八条 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反映本级行政机关机构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以市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制定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及相关政策;重要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结果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涉及市场监管系统统计信息;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及办理结果;
(八)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事项及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监督检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及商标、专利监督执法工作;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要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办统一接收。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处室、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信息公开办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单位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应当经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通过局外网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要严格履行信息发布流程,各处室、单位信息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经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要求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主办处室、单位不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第十七条 主办处室、单位收到信息公开办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处室、单位答复,应当经本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商信息公开办协调解决。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应当对各处室、单位信息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第二十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编制完成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信息公开办。
信息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