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济南市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6-07-06 10:38 信息来源: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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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数据技术服务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某数据技术服务公司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直播电商业务,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鱼油凝胶糖果(无糖型)”产品进行直播销售,暗示产品属于保健类食品,具备滋补保健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及外地的违法线索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二、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鲜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3月,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冷鲜肉店销售的生牛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未按照散装食品销售规定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3月,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百货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羊杂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天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违反广告法案

2026年4月,天桥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宣传资料的内容,存在推销普通食品的用语与推销药品、医疗器械的用语相混淆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为普通理疗馆,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证,未办理诊所备案,其存在通过牌匾宣传提供中医秘方且宣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6月,天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6年3月,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烹饪区天花板脱落、墙壁及油烟机积聚污垢,食品未分离存放,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随即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2026年4月,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5月,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餐饮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5年12月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小餐饮店购进的驴肉(酱卤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驴肉(酱卤肉)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4月,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冷冻柜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鸡翅中”2袋、“望京小腰”(猪腰)2袋,且处于随时取用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5月,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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