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6-01850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6-05-20 发布日期: 2026-05-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当事人:济南盛琨商贸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名单附后)
我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中发现济南盛琨商贸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经现场检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2026年4月9日,我局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公告栏发布《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章丘区、历城区、莱芜区、钢城区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
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