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6-01989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6-09-29 发布日期: 2026-09-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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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实,你单位2024、2025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公告提示仍未改正。并且你单位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公告栏发布《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在济南市历城区政府门户网站、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我局办公地址一楼公告栏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31-88112810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