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6-01871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6-06-08 发布日期: 2026-06-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办事指南》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办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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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办事指南

一、报告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我市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以下简称“购药单位”)购买药品时,应向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向报告中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以下简称“供药单位”)药品。

二、购买流程

(一)首次购买

1.《济南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三份(见附件);

2.购药单位市场主体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授权购买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供药单位资质材料(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4.所购药品用途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立项报告、合同、协议、计划、方案等);

5.剩余药品处置措施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再次购买

1.《济南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三份;

2.供药单位资质材料复印件(已提交的可不提供);

3.所购药品用途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上次购买药品使用情况及剩余药品处置措施等相关证明文件。

购药单位或供药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再次购买时应更新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购药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报告确认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材料后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盖章确认,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购药单位。盖章后的报告一份返还购药单位,一份由接收报告部门存档,一份由购药单位交供药单位备查。报告自盖章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四、有关要求

(一)本指南所指“特殊购药需求”药品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对国家有专门销售规定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二)购药单位报告购买的药品数量为一次性购买数量,不得分次购买。购药单位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购进药品安全负责,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购买和使用药品,建立购进和使用台账,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

(三)供药单位应当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并做好销售记录,存档备查。

(四)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将报告情况通报购药单位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

五、其他

相关材料可送达或邮寄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1311号)807房间,联系电话:0531-81787761。

附件:济南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