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酸奶罐罐)”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系“店面(酸奶罐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以济南高新区某饮品店店面装修涉嫌侵权为由,向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部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组审理。
经查,涉案专利设计要点为形状与图案结合,整体为长方体,正面顶部带弧形凸起,采用左中右三部分布局,配有特定图文。被控侵权店面为上下两部分结构,无弧形凸起与三部分布局,门口位置、图文内容均不相同。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以普通消费者视角,对二者整体形状、结构布局、图文组合等进行全面比对,认定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相关区别并非局部细微特征,足以对整体视觉产生显著影响,被控侵权店面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核心难点,秉持以普通消费者视角为判断基准的理念,立足产品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比对判断,避免对局部特征进行孤立评判。该案严格遵守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行使专利权,对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创新活力的动态平衡具有指导意义。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临沂某公司是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向济南市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被请求人平阴县某销售部销售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组结合案件调查情况及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坚持“审调结合,以审促调”的工作思路,在充分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聚焦争议实质、推动纠纷源头化解。通过耐心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有效。书面协议签订后,平阴县某销售部及时履行约定义务,本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合议组通过多次线上沟通方式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清晰、明确、可执行的和解协议。本案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将调解协议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有效破解了“调解易履行难、调解后不履行”的问题,形成了纠纷化解闭环。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案
基本案情:
根据权利人举报线索,2025年11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济南市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有中国重汽和潍柴动力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配件商品。经查,上述汽车配件均非商标权利人或商标权利人授权单位生产,属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2025年12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刑衔接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强化行刑联合,实现了执法办案全流程协同。同时,本案也是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与中国重汽集团“守护品牌”政企协作的缩影,构建了源头防控、数字赋能、部门联动的全链条多维度企业品牌保护体系,有力维护了品牌企业合法权益。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某网络店铺涉嫌销售假冒商品案件线索。经查,该网店从事线上服装销售经营,公安机关在网店经营者住所内查获标注知名品牌商标的服装一宗,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服装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中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该网店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网店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电商领域售假问题,是一起打击线上平台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通过公安侦查、检察移送、行政处罚的部门联动,有力打击网络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商标权益,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对规范网络电商经营秩序、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济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注有专利号的涉案产品,查询发现该专利号的状态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经查,济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济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只有生产加工权,无销售权,涉案产品的责任方为山东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据此,认定本案当事人为山东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山东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将涉案产品作为整体项目中的附带产品进行销售,未做单独定价,违法所得难以确定,且自2024年5月后涉案产品已停止生产销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提供证据资料,章丘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销售的假冒专利商品予以公告召回,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委托加工+整体项目输出的新型销售模式,依法精准认定责任主体,厘清代工生产与法律责任归属,破解违法所得难以核算的执法难题。执法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配合调查、及时停止涉案产品生产销售等情节从轻处罚。
济南某专利代理事务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根据上级转办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某专利代理事务所现场检查。经查,该事务所为无资质的重庆某公司开设分账号,供其办理专利转让业务。重庆某公司使用该分账号共办理专利转让237件,其中存在伪造权利人签名转让专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构成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兼有资质出租和因重大过失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两种违法情形,办案机关通过电子取证、跨区域协查和涉案专利研发价值分析,推翻了当事人供述矛盾和无主观故意抗辩,推动执法从“行为定性”向“结果量化”转变,为新型专利代理监管提供了重要范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类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根据全国统一执法行动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某鞋包工作室现场检查,发现标有“
”“
“
”“
”“
”等商标标识的鞋类商品和标有“
”商标标识的服饰商品。经查,上述商品均非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单位生产。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及时控制现场,并与关联供货商案件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有效解决了跨区域侵权案件中地域分散带来的执法信息不畅等问题,实现对侵权违法产业链的全环节精准查处,体现了知识产权执法监管的系统性与实效性。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配件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对济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从供货商处采购标注多个知名手机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尚未售出的侵权手机配件14364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涉案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结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已经认定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侵权手机配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领域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避免违法者因“刑事不追责”逃脱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固定的货值金额、侵权数量、上下游链条等证据,为行政机关精准核定违法经营额、合理裁量处罚幅度提供坚实依据,形成“刑事打击震慑、行政监管兜底”的执法合力,有效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侵犯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起,济南某科技经营部为获取更多利润,销售侵犯“联想”“华为”“戴尔”“惠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脑包、鼠标。2025年8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损失获得权利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为由,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交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历下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该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与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的协作衔接,及时沟通案情、梳理证据,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办理。该案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协同配合机制,通过行刑联动、从严查处侵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台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酒店装修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酒店装修改造工程购进标有“THE BOLD LOOK OF KOHLER”台盆,存于酒店施工现场,经权利人辨认确认为侵犯“KOHL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通过线上渠道购进涉案产品,采购价格远低于正品市场售价,且无法证明涉案产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槐荫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装饰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施工环节隐蔽、材料用量大等特点,侵权假冒商品一旦在此环节流入市场,不仅严重侵害经营主体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商标权利人的品牌信誉造成损害。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快速查处,对规范装饰工程市场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