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共计9项) | |||||
序号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法责任 | 正确做法 | 风险等级 |
1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1.生产者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引起混淆。 | ★★★ |
2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生产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前需与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或赛事组织机构签订许可合同,明确使用范围(如商品类别、地域、期限)。 | ★★ |
3 | 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商标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 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 1.商标代理机构应严守法律规定。拒绝接受明知属于恶意抢注、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等情形的委托。 | ★★ |
4 | 商标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 《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 | 《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商标申请人应当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禁止为转让牟利囤积商标(如批量注册无使用计划的通用词汇或他人知名品牌)。 | ★★ |
5 | 违反管理规定印刷注册商标标识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 ★ |
6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专利代理机构应通过合法途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并使用自有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从事代理工作。 | ★★★ |
7 |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 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1.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内容管理。严格审核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内容,避免非正常专利申请(如抄袭、编造技术方案,明显不符合设计常理)。 | ★★★ |
8 | 专利代理师违规从业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 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 个月至 12 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 1.专利代理师应确保执业机构唯一性,杜绝以挂靠、兼职等隐性方式在其他机构执业。 | ★★ |
9 | 假冒专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生产者在未经授权的产品或包装上不得标记专利标识。 | ★ |
注:1.清单主要列举了高发易发的违法行为,并未涵盖市场监管领域所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