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5-00240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5-06-20 发布日期: 2025-06-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 发文字号: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执法日期 |
1 | 济南市监处罚〔2025〕21号 | 济南恒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关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政处罚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3 |
2 | 济南市监处罚〔2025〕25号 | 济南锐丰远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关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18 |
3 | 济南市监处罚〔2025〕26号 | 天桥区瑞军电动车经营部 | 关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