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5-00140 组配分类: 工作进展
- 成文日期: 2025-04-30 发布日期: 2025-04-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关于规范口岸收费的提醒告诫书
- 发文字号:
各口岸经营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口岸经营者从事口岸环节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口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长期固定设置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口岸经营者需要在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口岸收费公示”栏目,全面准确公示收费项目及代收费项目清单,同时要加强对目录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将口岸新出现的服务项目和收费纳入目录清单,确保口岸收费清单信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口岸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项目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
口岸经营者应当保证在同一时间、同一经营场所内,向不同服务对象展示的明码标价内容一致。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口岸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收费标准。
口岸经营者应当确保结算价格不高于标示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口岸经营者在收取或者代收代付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时,要逐项列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加价收费,不得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捆绑收取。
四、口岸经营者代收代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时,要标明代收代付业务的项目和标准,倡导按照上一环节实际执行标准收取,在代收代付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成本支出,可另设代理费等收费项目并予以公示。
五、口岸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口岸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
口岸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
六、口岸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业务操作流程和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保存完整的收费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七、口岸经营者服务对象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口岸经营者的强制服务行为。如发现口岸经营者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