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5-00396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5-12-04 发布日期: 2025-12-0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发文字号:
济南格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
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分别于2024年7月9日、2025年7月9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调查终结仍未改正。且经现场检查和两次邮寄专用信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涉嫌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 82569392 0531-82569387
附件:拟吊销30家企业名单
附件拟吊销30家企业名单.xls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