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法责任 | 正确做法 | 风险等级 |
| 1 |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并加强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及时向发证单位及时申领。 | ★★★ |
| 2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1.使用单位购买特种设备前,应查验相关技术档案,查清生产厂家资质、设备监督检验等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 |
| 3 |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1.使用单位应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查看证件的真实与否; 2.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3.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 ★★★ |
| 4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1.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表; 2.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 3.发现问题气瓶,应当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 ★★★ |
| 5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从事电梯的维保工作;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 3.按照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 ★★★ |
| 6 |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或者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 | 1.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加强人员和设备的检查,一是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二是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保证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处置; 2.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加强电梯轿厢、机房、底坑等位置的检查,确保不堆放无关设施和物品。 | ★★★ |
| 7 |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按照特种设备种类、数量逐一制定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计划,并作出记录; 2.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 ★★ |
| 8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使用单位在聘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时,应查看证件的真实与否; 2.发现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违法情形,及时举报至市场监管部门。 | ★★ |
| 9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1.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并将维修情况记录档案; 2.未消除事故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 |
| 10 | 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指令书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于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向检查部门进行汇报。 | ★ |
| 注:1.清单主要列举了高发易发的违法行为,并未涵盖市场监管领域所有违法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低的为★。 3.市场监管部门将为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可拨打电话0531-82569337、0531-82568896咨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