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5-00022 组配分类: 工作进展
- 成文日期: 2025-01-21 发布日期: 2025-01-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济南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政策的特别提醒告诫函
- 发文字号:
全市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人: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与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其收费价格的合理性与透明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价格法律法规及济南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价格政策的严肃性,切实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人的收费行为作出如下特别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人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价格政策要求,强化价格自律意识,秉持依法诚信经营理念,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物业服务人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清晰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起始时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人要确保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符,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四、物业服务人应依照规定程序实施特约服务与增值服务,并在规定的减收幅度内收取空置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明确标明的费用。
五、各物业服务人应依法依规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济南市物业收费政策规定,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彻底纠正物业服务收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费等违规行为。
各物业服务人自即日起,需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务必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前完成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与公示工作,同时尽快完成退费整改等相关工作。
若逾期未按照要求调整物业收费标准,我局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