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4-00398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2024-08-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 发文字号: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执法日期 |
1 | 济南市监处罚〔2024〕31号 | 济南槐荫佳庆电动车经营部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8 |
2 | 济南市监处罚〔2024〕32号 | 商河县国润超市有限公司 | 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面包麻花)、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政处罚 | 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面包麻花)、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7 |
3 | (济南)市监处罚〔2024〕34号 | 山东省文化艺术学校 | 未按规定留样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留样且拒不改正 |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12 |
4 | 济南市监处罚〔2024〕35号 | 济南大有米餐饮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且拒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之规定,当事人仓库中贴墙贮存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5.4.1条“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隔或者分离贮存。贮存过程中,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12 |
5 | 鲁济南市监处罚〔2024〕36号 | 山东首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之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规定的情形,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14 |
6 | 济南市监处罚〔2024〕38号 | 济南满堂香有限公司 | 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