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4-00338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4-07-22 发布日期: 2024-07-2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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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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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日期
1济南市监处罚〔2024〕24号济南承霖商贸有限公司关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3
2鲁济南市监处罚〔2024〕 22号济南圣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3
3济南市监处罚〔2024〕 23号槐荫区德胜汽配店关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政处罚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3
4济南市监处罚〔2024〕25号晶典传视(山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应知广告虚假仍制作发布的行政处罚应知广告虚假仍制作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8
5济南市监处罚〔2024〕26号豆豆文化传媒(山东)有限公司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行政处罚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8
6(济南)市监处罚〔2023〕0624号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黄金九九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19
7(济南)市监处罚〔2023〕0625号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舜耕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肥牛肉卷和羔羊肉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19
8(济南)市监处罚〔2024〕30号百惠祥医药连锁(山东)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给予处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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