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4-00262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 发文字号: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执法日期 |
1 | (济南)市监处罚〔2024〕21号 | 济南艾瑞士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尿素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尿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13 |
2 | (济南)市监处罚〔2022〕0329号 | 济阳区新范汽车用品 | 对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尿素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尿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13 |
3 | 济南市监处罚〔2024〕15号 | 天桥区万和消防器材经营部 | 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之规定处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17 |
4 | 济南市监处罚〔2024〕16号 | 山东玉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17 |
5 | 鲁济南市监处罚〔2024〕12号 | 山东百企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对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13 |
6 | 济南市监处罚〔2024〕9号 | 零点再生生物技术(山东)有限公司 | 对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 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处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8 |
7 | 济南市监处罚〔2024〕14号 | 市中区富丽烟酒商行 | 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销售侵犯“五粮液”“青花汾酒”“老白汾”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13 |
8 | 济南市监处罚〔2024〕20号 | 济南三鼎食品有限公司 | 对生产经营过氧化值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过氧化值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31 |
9 | 济南市监处罚〔2024〕18号 | 山东东方男科医院有限公司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 | 发布虚假广告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29 |
10 | 济南市监处罚〔2024〕19号 | 济南茂茸电子有限公司 | 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 |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