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MB28696235/2024-00380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配分类: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日期:2024-05-10成文日期:2024-05-10

标题

关于制定地方法规,严惩职业打假人的建议

建议者

荆宝杰

人大建议领域

社会管理和法制建设

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4-05-10

答复内容

荆宝杰代表:

您在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地方法规,严惩职业打假人的建议》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会同市人大法制工作室和市司法局进行了深入学习、探讨和研究,现就答复如下:

一、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同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和“奖励举报”机制,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对于具体适用问题,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前,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的购买者为获取不当利益,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而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通过增加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对此,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对消费者在生活消费范围内的合法维权行为、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的同时,对消费者明知购买产品不符合标准而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人民法院对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同时,对于职业打假人进行打假敲诈的行为,如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属于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已经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若要采用立法的方式进一步规范“职业打假”行为,可能涉及“消费者的范畴”“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等民事法律关系,限于地方立法权限,立法空间相对较小。

目前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等行为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恶意索赔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具有指导作用,对于遏制职业打假人的非法行为,有效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保障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二、我市立法权限及严惩职业打假人立法相关问题

济南市作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我市地方立法权限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从第一方面的事项来说,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规定,前提是为了执行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前,对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的打假行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案例指导,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地方立法不宜作出实施性规定。从各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情况来看,没有专门针对职业打假开展立法。从第二个方面的事项来说,职业打假全国各地均有此类现象,不属于地方性事务,不是地方立法的范畴。

因此,对于您反映的立法事项,我市地方性法规不宜开展地方立法。下一步,我市将进行立法研判,研究立法空间、立法方向以及立法可行性,同时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向。一旦立法条件成熟,积极申报市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列入立法计划后,我局将会充分发挥自身工作职能,与立法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立法进程,坚决遏制“职业打假人”恶意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着力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职业打假”的处置原则

(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依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投诉举报人反映的线索进行核查,对不属于个人消费的投诉一般不予支持。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的不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应当立案的,进行立案调查,对符合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均应免尽免、当减则减。

(二)协助维护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对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的通过私藏、夹带、调包等手段进行恶意索赔、恶意投诉的投诉举报,一律不予受理。如果职业打假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进行打假敲诈的,并迫使经营单位交出财物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指导经营单位收集证据,通过报警、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三)探索建立相应规制办法。目前,市局相关处室正参照其他地市的做法,牵头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部门协作等形式,对恶意索赔、恶意投诉行为进行相应规制。这项工作需要经过相应工作流程,比如征求意见、法制审核等,我们将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四)引导规范经营行为。市局将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严格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进货查验等制度,加强人防机防,保证商品符合国家规定,不给打假人可乘之机。

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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