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MB28696235/2024-00437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2024-03-15成文日期:2024-03-15
标题
关于加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建议提案者
谭生永政协提案领域
社会法治承办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时间
2024-03-15答复内容
谭生永委员:
您好!《关于加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对您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局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职责
按照《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济政办发〔2020〕25号)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济住改字〔2020〕5号)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要经所在单元住户的同意,需要签订好协议,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公示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设计规划部门办理规划、井道建设施工备案等手续。上述手续完成后,在准备现场安装电梯前,由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手续,电梯的安装质量由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进行监督检验。我局对加装电梯的合同和资金没有法定职责进行管理。
二、加大电梯安装(施工)公司的监督管理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资质,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现场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电梯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出具自检报告。施工单位向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供合格的自检报告,并申请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安装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
三、住建部门建立对电梯施工单位实施备案制度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单位资质等资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加强对电梯施工单位的入口把关及后期监管。如果电梯施工单位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按照规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后抄送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使其不得在济南市从事该项工作。
四、加强后续监管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完毕后,业主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做好日常电梯的管理,同时需同有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按时进行维护保养,在新电梯加装完毕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平稳运行。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负责电梯安装前的告知、安装过程中进行安装监检及安装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等工作。居民在加装电梯过程中遇到安全技术问题,可联系特检院检验人员,给予专业指导,答复居民提出的有关问题。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找专业人员进行把关,尽量选择品牌优、信誉好、资金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同时管好资金的使用支出,避免利益受到损失。我局将依照职责,推进我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落实维保职责,保障加装电梯的安全运行,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再次感谢您对特种设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