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4-00608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4-12-26 发布日期: 2024-12-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推拿行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 发文字号:
全市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推拿行业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推拿行业各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推拿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推拿经营主体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标价签(牌)应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信息。对提供不同档次、不同规格、不同服务时长等可选择的服务套餐,应当分别标明各套餐具体的服务详情及对应价格,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
除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价公示外,同时应确保通过线上平台(如有开展线上预约、销售等业务)展示服务项目及价格信息准确、清晰、完整,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模糊标价或隐匿标价行为。
如需调整价格,应当提前做好明码标价的更新工作,确保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能够清楚知晓实际价格情况,并保留价格调整的相关记录以备查。
三、各推拿经营主体不得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禁止采用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以及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对有附加条件的优惠承诺,不标明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非医疗机构的推拿经营者开展推拿、按摩等活动,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严禁对推拿服务的功效、效果进行没有科学依据的夸大宣传。
五、各推拿经营主体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价格相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推拿经营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小儿推拿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渠道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