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4-00008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1-0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 发文字号: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执法日期 |
1 | 鲁济市监处罚〔2023〕0918号 | 山东初本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18 |
2 | 济市监处罚〔2023〕12号 | 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黄巢村卫生室 | 行政处罚 | 使用劣药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8 |
3 | 济市监处罚〔2023〕9号 | 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卫生院 | 行政处罚 | 使用劣药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8 |
4 | 济市监处罚〔2023〕11号 | 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街道办事处益康社区卫生服务站 | 行政处罚 | 使用劣药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8 |
5 | 济市监处罚〔2023〕10号 | 商河县玉皇庙镇中心卫生院 | 行政处罚 | 使用劣药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8 |
6 | 济市监处罚〔2023〕0118号 | 济南东铁轨道交通建材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 |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8 |
7 | 济市监处罚〔2023〕0414号 |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9 |
8 | 济市监处罚〔2023〕0623号 | 济南槐荫忠来食品经营配送中心 |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菠萝啤味碳酸饮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参照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罚款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