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一手抓线上线下监管执法,加大打击市场流通领域各类涉渔违法行为力度,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区域协作,严防非法捕捞渔获物流入市场;一手抓宣传引导,营造“不捕、不卖、不做、不食”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良好氛围,坚决打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坚战。自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市场销售、网络交易、广告监管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开发区于氏宴遇餐饮店(于巍)虚假宣传案
2021年10月19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按照“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要求,对高新开发区于氏宴遇餐饮店(于巍)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点菜单中发现有“江鲜”字样,并在该页下有“清蒸太湖大白鱼”菜品。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白鱼实为养殖鱼,并非太湖白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市中皇家花园酒店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15日,根据线索,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市中皇家花园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明档区海鲜池有中华鲟,菜谱和结账单显示菜品名称有“中华鲟”和“椒盐江白虾”。经查,当事人制作中华鲟菜品,所用食品原料为鲟鱼,制作椒盐江白虾菜品,所用食品原料为养殖白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东方大厦有限公司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29日,根据线索,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东方大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菜单标识有青椒太湖白虾 、清蒸长江白鱼菜品。经查,当事人制作上述菜品所用的原料非太湖白虾和长江白鱼,为养殖的白鱼、白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市中区朵儿烧烤店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23日,根据线索,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市中区朵儿烧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鱼缸内有中华鲟,餐桌上张贴的点餐二维码,显示菜品名称“清蒸中华鲟”。经查,当事人制作“清蒸中华鲟”菜品,所用的“鲟鱼”非中华鲟,为某水产店购进的养殖鲟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槐荫徽张臭鳜鱼餐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19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济南槐荫徽张臭鳜鱼餐厅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食品时索取的购进单据不规范,食品购进验收台账记录不全,同时当事人食品购进验收台账部分内容填写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同类行为曾给予过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槐荫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大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1月15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大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冰柜内发现白丝鱼、鲈鱼和黄鱼,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10月26日购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购进票据、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当事人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以及上述食用农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产地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槐荫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天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市天桥区福熙鼎三江野生大鱼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采购验收记录案
2021年10月13日,天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对济南市天桥区福熙鼎三江野生大鱼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采购验收台账。2021年10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1年11月15日,天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天桥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市历城区梅飞酒家以“太湖”“千岛湖”“野生”等信息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2年2月25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市历城区梅飞酒家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使用的菜单中标注有“清蒸太湖野生大白鱼”“千岛湖野生大鱼头”菜品名称。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太湖野生大白鱼”“千岛湖野生大鱼头”均属于人工养殖且非产于太湖、千岛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历城区同吉淮扬菜馆以“长江白鱼”“太湖白虾”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1年10月20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历城区同吉淮扬菜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使用的菜单中标注有“长江白鱼”“太湖白虾”菜品名称。经调查,当事人以“白鱼”“白虾”为原料制作菜品对外销售,原料白鱼和“白虾”分别来源于浙江省湖州市和江苏省南通市的水产养殖经营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章丘区白云湖与食俱进快餐店非法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水产品案
2023年4月17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章丘区白云湖与食俱进快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的黄颡鱼无进货票据无供货者的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章丘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章丘市宁家埠小波快餐店非法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水产品案
2023年4月23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章丘市宁家埠小波快餐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食材中有淡水鱼(鲤鱼、草鱼),该店购进该淡水鱼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证索票落实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章丘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济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聚合便民快餐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3年3月31日,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济阳区聚合便民快餐店检查时发现,在该快餐店的加工间操作台上存放的有活虾一盒,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盒活虾的进货单据和合格证明文件,也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济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