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大匠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4月7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大匠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舆情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大匠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餐饮服务场所内的6个包间均设置最低消费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泉天下至庸宜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4月25日,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泉天下至庸宜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根据新闻舆情线索,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南泉天下至庸宜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对餐饮服务场所内的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历下皇宫鹊华居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5日,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历下皇宫鹊华居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槐荫管式辣子炒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4月26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槐荫管式辣子炒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且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槐荫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执法检查,当事人已经整改完毕。
五、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槐荫区整点儿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7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对槐荫区整点儿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槐荫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执法检查,当事人已经整改完毕。
六、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历城区一堂聚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物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8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历城区一堂聚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月18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现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历城虎烫麻辣串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9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历城虎烫麻辣烫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月19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21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八、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历城区为琴小吃店涉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20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历城区为琴小吃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月20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24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