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2-00723 组配分类: 会议信息
- 成文日期: 2022-07-15 发布日期: 2022-07-1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会议解读】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2022年7月14日)
- 发文字号:
关于制定《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汇报
议题背景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12月制定实施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不包含《实施细则》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规定,也尚未制定新的裁量基准。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因弹性过大、标准不明确造成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亟需制定对未按规定年报处罚的裁量规定,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基本相同幅度的行政处罚,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决策依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规定,因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尚未制定《实施细则》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规定,故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议题目的
为规范和统一对未按规定年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体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包容审慎、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因弹性过大、标准不明确造成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主要内容
该裁量规定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实施细则》实施情况、未年报市场主体的经营规模、违法性质、情节等,坚持包容审慎和教育引导的原则,对2021年度未年报的市场主体采取了较轻的处罚幅度,一般对企业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拟按照简易程序处罚,起到“处罚一家、警示一片”的效果,提高市场主体对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重视程度。《实施细则》施行,增加了经济处罚内容,信用监管处根据裁量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分三档进行处罚。
需要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议题审议通过后,以市局名义印发。
关于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的情况汇报
议题背景
2021年我局开展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引入具有体系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该项工作聚焦国抽、省抽不合格企业及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聚焦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等重点内容。
决策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等现行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议题目的
为增强济南市食品生产企业主体意识,实现食品生产加工过程风险管控,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全面巩固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主要内容
2022年,拟继续开展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第三方协查)工作,计划以多批次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为主进行检查。
需要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审议通过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综合评价工作,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