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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20356号代表建议“取消电动车报警器”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5-27 16:53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信息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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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电动车报警器》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关注,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标准情况

您所说的电动车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经查询有关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353-201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GB/T24158-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均未在标准中规定安装防盗报警装置的要求。

二、标准实施管理

上述标准均属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的制定权限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目前我市暂无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三、下一步措施

针对侯庆庆代表的建议,结合我局正在开展的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检查,一是积极向销售商反馈报警器扰民的状况。二是积极向有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信息反馈,在有关标准制修订时考虑相关因素。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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