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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1450261号提案“关于规范我市高层建筑电梯维保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16 14:09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信息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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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理解以及支持!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对涉及我局职责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电梯安装、维保有关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因此凡是生产单位按照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电梯制造许可证(含安装、修理、改造)后,可以制造、安装和维护保养许可范围内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取得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资质的单位自行选择并签订维保合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因此,凡是取得电梯制造资质(含安装、修理、改造)的生产单位生产的电梯均可进行电梯维护和保养业务。目前,在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方面未出台相关政策必须要求将电梯维保的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对电梯维保的价格也没有硬性规定,全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竞争。

进一步加强梯维护保养告知性登记工作。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继续实施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的通知》(鲁市监特规字【2019】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工作,促进电梯维保单位提高维保工作质量,改善工作服务水平,我局出台《关于继续实施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的通知》(局函【2019】134号)继续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告知性登记制度。规定拟在我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在开展维保工作之前到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告知性登记,我局将及时在市局网站对已经登记的维保单位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加大电梯维保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每年按照年度计划对已取得资质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移交稽查支队顶格处罚,并依法吊销许可资质,同时相关规定将其录入征信系统进行惩戒;发现外地维保单位违法行为,除依法严肃处罚外,同时函报违法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源头管理济南市“963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中心每月将电梯安全状况定期通报住建等部门,形成部门联动。市局行政许可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维保单位坚决不予受理,同时加强对电梯作业人员考试过程管理,保证考试质量,确保电梯维保获证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电梯维保单位每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对获证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做好在岗深化教育。

我局将对照自身职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落实维保职责,保障全市电梯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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