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省开展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 非上市股份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发起人已向发起人之外转让股权或公司已增加新股东的;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