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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通告
发布日期:2021-10-29 16:47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和特殊食品监管处
信息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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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香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风险控制)

(一)2021年5月1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澳德乐店销售的,由山东香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生产日期:2021-01-06)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6月22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批次原味瓜子共生产10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该公司暂停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该公司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制定了召回计划,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完成时限至2021年7月2日。在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原味瓜子。

特此通告。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二、山东香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核查处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1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山东德百集团超市有限公司澳德乐店销售的,由山东香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生产日期:2021-01-06)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监处罚〔2021〕0525号。处罚的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358.4元;2.罚款69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上述单位已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并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严格生产全过程控制,严格出厂检验,严格经销商储存条件控制。

特此通告。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三、济南娃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娃哈哈饮用纯净水(核查处置)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基本情况:被抽样单位:高唐县京优客生鲜超市;被抽样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邱湖街道办事处政通路北南湖西路颐景苑2-4至2-7;抽样环节:流通;抽样地点:超市;样品名称: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商标:娃哈哈;生产日期:2020-10-09;样品批号:1113JN;规格型号:596ml/瓶;保质期:12个月;单价:1.2元/瓶;标称生产者名称:济南娃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标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六路中段;抽样日期:2021年4月1日。不合格项目:电导率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市监处罚〔2021〕0519号。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娃哈哈饮用纯净水共计360箱(8640瓶)。上述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17323。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销售数量为360箱,销售单价为23.4元/箱,销售总金额为8424元。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到产品。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263.37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娃哈哈饮用纯净水经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其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GB17323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不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应按照裁量基准的一般情形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263.37元;并处29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35263.37元)。

(三)生产企业已经进行整改,不再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特此通告。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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