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0MB28696235/2020-005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 组配分类: | 工作进展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0-06-24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市场监管知保字[2020]16号
当事人: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1200699685022K
住所(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万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屈传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万兴路9号
2020年5月18日,我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百威”、“百威英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鲁市监投诉举报转字[2020]第97-2号)。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在现场发现将军啤酒(500ml*12瓶)1200箱,将军啤酒(590ml*9瓶)366包。以上啤酒上均有浮雕“百威英博”,根据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述啤酒侵犯“百威英博”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对上述侵权商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现查明: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生产了将军啤酒(500ml*12瓶)1200箱,将军啤酒(590ml*9瓶)366包,将军啤酒(500ml*12瓶)的销售价格为10元每箱,将军啤酒(590ml*9瓶)的销售价格为10元每箱,涉案金额共计156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涉案企业的主体资格。
2.查封的将军啤酒和现场执法录像和照片,证明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生产了涉案产品。
3、当事人的法人代表屈传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侵权产品的事实等相关情况;
4.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的调拨单,证明了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
5.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该商品为侵犯“百威英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的经营者屈传杰签字确认。
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将军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局已于2020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第一百九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如下 :
一、没收侵权将军啤酒(500ml*12瓶)1200箱,将军啤酒(590ml*9瓶)366包;
二、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代收网点、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分行代收网点、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代收网点、中国银行济南市分行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