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0-00501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5-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行处字〔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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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行处字〔2020〕3号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当事人:郭立民

单位、职务:吉林省吉信生化医药有限公司、河南路港药业有限公司、贵州苗彝药业有限公司在济南的业务员,负责“欣洛达”“海马多鞭丸”“牛尾蒿油胶囊”等药品和“谷莲太”外用消杀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


2019年12月29日,王广兵在济南电视问政节目现场举报“华仁药店”发布的“欣洛达”药品等印刷品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2020年1月2日,经本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王广兵举报的“华仁药店”注册名称为“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MQC4J8G,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166号门头房5号。经执法人员对“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王广兵举报的“欣洛达”药品等印刷品广告。执法人员随即对“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猛进行了调查询问,刘猛表示“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没有对“欣洛达”等药品进行过广告宣传。根据“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郭立民(负责济南地区“欣洛达”“海马多鞭丸”“牛尾蒿油胶囊”等药品和“谷莲太”外用消杀医疗器械销售工作)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19年8月下旬,郭立民从网上下载“欣洛达”“海马多鞭丸”“牛尾蒿油胶囊”等药品和“谷莲太”外用消杀医疗器械宣传内容,自行设计后通过打字复印社排版,然后通过长清区一家印刷厂印制了4开页纸质“欣洛达”“海马多鞭丸”“牛尾蒿油胶囊”等药品和“谷莲太”外用消杀医疗器械印刷品广告1万份,自2019年9月1日起,在未经广告审批的情况下,通过《济南时报》夹页,针对济南市二环东路以东、工业南路以北、工业北路以南、奥体西路以西区域进行了投递宣传。该印刷品广告印刷费700元(人民币)、夹页投递费1000元(人民币),郭立民均已实际支付。

郭立民从网上下载相关宣传内容后,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通过印刷品形式设计制作发布了“欣洛达”“海马多鞭丸”“牛尾蒿油胶囊”等药品和“谷莲太”外用消杀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当事人对以上违法行为和事实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广兵举报信及其提供的印刷品宣传页,证明“华仁药店”涉嫌发布“欣洛达”药品等违法印刷品广告。

2.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打印件,证明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对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对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猛的询问笔录,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济南华仁药店有限公司未参与“欣洛达”药品等印刷品广告宣传。

4.郭立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郭立民个人身份信息。

5.对当事人郭立民的询问笔录,郭立民支付的印刷费、夹投费收据复印件,证明郭立民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了“欣洛达”药品等违法印刷品广告。

6.济南报业发行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递部经理李燕强身份证复印件,对李燕强的询问笔录,证明郭立民通过《济南时报》夹页投递了“欣洛达”药品等违法印刷品广告。

7.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调取的“醒脑再造胶囊”(欣洛达)、“牛尾蒿油软胶囊”、“海马多鞭丸”的药品信息。

本局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市监广听告字〔202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郭立民从网上下载相关宣传内容后,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通过印刷品形式设计制作发布了“欣洛达”“海马多鞭丸”“牛尾蒿油胶囊”等药品和“谷莲太”外用消杀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郭立民为推销自己所代理的药品、医疗器械,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了“欣洛达”“海马多鞭丸”“牛尾蒿油胶囊”等药品和“谷莲太”外用消杀医疗器械违法印刷品广告,该广告发放份数达到1万份,且举报人通过电视问政栏目进行举报,受众较广,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章第二百二十六(二)裁量标准【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形。郭立民支付的印刷费700元(人民币)、夹页投递费1000元(人民币)统一计入广告费。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郭立民广告费1700元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8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部片区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其中的任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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