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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0-009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 组配分类: 工作进展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0-12-08
价格执法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0-12-08 08:57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
信息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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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1

济市监罚字〔20200806号

山东恒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91370112560769707A

当事人在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全部预收电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定性,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中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属于“不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属首次发现,且已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万元(大写: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已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履行了改正义务,并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向终端商户公示,不予行政处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70100MB28696235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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