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加装电梯品牌准入目录,化解老旧小区居民加装电梯难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等规定,电梯属于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需取得特种设备制定许可。因此凡是生产单位按照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电梯制造许可证后,可以制造许可范围内的电梯并在全国范围内安装、销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居民可以根据住宅楼实际情况从取得电梯制造资质的生产单位自行选择合适的电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因此,凡是取得电梯制造资质的生产单位生产的电梯均可列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准入目录,如果再出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品牌准入目录”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居民在加装电梯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局或特检院电梯专家在安装前给予专业指导,及时解除居民的有关疑问。
四、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14号)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负责电梯安装前的告知、安装过程中进行安装监检及安装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等工作。为加快推进我市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我局将对照自身职责,认真履行《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开工告知,督促和协调检验机构及时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督促电梯的产权单位落实电梯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落实维保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为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及早乘梯安全出行提供便利条件。
再次感谢您对特种设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