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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0-003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0-01-30
有效性:
文件登记号:
发布日期:
2020-01-30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0-01-30 11:23 信息来源: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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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日用品特别是禽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内容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二、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日用品和防疫用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按照鲁发改价格[2020]58号文件要求,自1月29日起至疫情解除前,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价格涨幅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必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较大幅度上涨

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实施价格欺诈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出现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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