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19-0088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07-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19年生产销售民用燃煤及燃煤炉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19年生产销售民用燃煤及燃煤炉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19年生产销售民用
燃煤及燃煤炉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认真贯彻市政府推广民用优质燃煤和炉具的有关要求,全面履行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济政发字〔2018〕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济政发字〔2018〕34号)的要求,现制定《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19年民用燃煤及燃煤炉具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我市生产销售的民用燃煤(包括流通领域销售的民用原(散)煤及型煤和生产领域生产的民用型煤,不含矿山生产的原(散)煤,下同)和民用燃煤炉具的监管执法。重点查处禁燃区内现场销售民用原(散)煤,禁燃区外生产销售不符合我市质量指标民用燃煤,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民用燃煤炉具,无照生产销售民用燃煤和燃煤炉具等行为。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7月20日前)。各区县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以及当地政府和清洁化民用生活燃煤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要组织专门人员主动联系当地发改部门获取2019-2020年采暖季本辖区中标企业名单(含中标企业的合作单位)并核实其生产销售地址等有关情况,同时通过走访、排查等方式,迅速摸清辖区内其他民用燃煤和炉具生产销售企业情况,逐一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档案;通过召开会议、走访宣传、发放告知信等形式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确保宣传到每户煤炭和民用炉具的生产销售企业。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发改、环保、公安交警、街道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大对民用燃煤及炉具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力度,对禁燃区内现场销售民用原(散)煤,禁燃区外生产销售不符合我市质量指标民用燃煤,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民用燃煤炉具,无照生产销售民用燃煤和燃煤炉具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市局今年将继续对我市生产销售的民用燃煤和炉具质量进行抽检,各区县局也要依据省局的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明确市局及县(市)区局流通领域煤炭质量抽查检验权限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济政发字〔2018〕9号)中规定的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的民用燃煤和炉具进行质量抽检。为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区县局自7月份起,每月23日前将当月工作情况小结和《民用燃煤和燃煤炉具生产销售企业汇总表》(附件)报市局消保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区县局要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的,责令限期重新整治。2月15日前,各区县局将煤炭经营专项整治总结上报市局消保处内网邮箱或外网邮箱(jngsjxb@163.com)。市局将根据工作安排,对各区县局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是为遏制我市大气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市局专门成立以邱锐同志任组长,消保处、企业注册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原质监稽查局(稽查支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区县局也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并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积极行动,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工作实效。各区县局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联络人名单及当前工作开展情况,请于7月31日前报市局消保处。
(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区县局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文明、规范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帮助禁燃区外的煤炭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整改,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减少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也要避免影响群众冬季取暖。
(三)加强宣传,广造声势。各区县局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公开信等宣传手段,向社会宣传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和意义,并组织邀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四)加强督导,确保落实。为确保全系统整治工作的成效,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市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区县局也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附件:民用燃煤和燃煤炉具生产销售企业汇总表
附件
( )区(县)民用燃煤和燃煤炉具生产销售企业汇总表
(中标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销售企业/生产企业 | 政府采购 中标情况 | 销售地址/生产地址 | 商品(产品)名称 | 执行质量 标准情况 | 是否取得 营业执照 | 监管执法 和抽检情况 |
备注:“政府采购中标情况”一列,填写“独立中标”或“与中标企业合作”(并填写合作中标企业的名称)。
( )区(县)民用燃煤和燃煤炉具生产销售企业汇总表
(非中标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销售企业/生产企业 | 销售地址/生产地址 | 商品(产品)名称 | 执行质量 标准情况 | 是否取得 营业执照 | 监管执法 和抽检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