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96235/2019-0002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题: 《济南市食品小作坊通用生产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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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小作坊通用生产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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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提升我市食品小作坊整体水平,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济南市食品小作坊通用生产规范》(以下简称《生产规范》)。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生产规范》的制定依据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

二、《生产规范》的调整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已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生产加工产品”的小作坊除外。

本规范不适用现场制售,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三、《生产规范》的制定目的

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小作坊整体水平,有助于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生产规范》的具体内容

共12条。

(一)第1-2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文本中的术语和定义;

(二)第3条:规定了生产加工场所的要求;

(三)第4条:规定了设施设备的要求;

(四)第5条:规定了人员管理的要求;

(五)第6条:规定了卫生管理的要求;

(六)第7条:规定了食品原辅料管理的要求;

(七)第8条:规定了加工过程控制的要求;

(八)第9条: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九)第10条:规定了检验的要求;

(十)第11条:规定了 贮存、运输和销售管理的要求;

(十一)第12条:规定了管理制度及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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